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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加强限制性农药经营管理的通知文件

关于加强限制性农药经营管理的通知文件

关于进一步加强限制性农药经营管理的通知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农业农村厅(局)、市场监督管理局、商务厅(局)、生态环境厅(局)、供销合作社:为进一步加强限制性农药经营管理,...

关于进一步加强限制性农药经营管理的通知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农业农村厅(局)、市场监督管理局、商务厅(局)、生态环境厅(局)、供销合作社:

为进一步加强限制性农药经营管理,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,根据《农药管理条例》、《农药经营管理办法》等法律法规,现就加强限制性农药经营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提高认识,加强领导

各级农业农村、市场监管、商务、生态环境、供销等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限制性农药经营管理的重要性,切实加强组织领导,明确责任分工,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。

严格限制性农药经营许可管理

1、严格限制性农药经营许可审批,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按照《农药管理条例》规定,对申请从事限制性农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审查,确保经营主体符合法律法规要求。

2、加强限制性农药经营许可信息管理,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健全限制性农药经营许可信息数据库,实现信息共享,方便公众查询。

3、定期开展限制性农药经营许可清理整顿,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限制性农药经营许可清理整顿,对不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予以注销或吊销许可证。

规范限制性农药经营行为

1、限制性农药经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:

(1)具有合法的经营场所和设施;

(2)配备具备相应资质的农药技术人员;

(3)建立健全农药经营管理制度;

(4)具备农药储存、运输、销售等相关设施设备。

2、限制性农药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以下规定:

(1)不得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;

(2)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农药;

(3)不得销售过期、失效、变质农药;

(4)不得销售国家禁止或限制使用的农药;

(5)不得向无证单位和个人销售农药。

加强限制性农药市场监管

1、加强对限制性农药市场的监督检查,各级农业农村、市场监管、商务、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密切协作,加大对限制性农药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,严厉打击非法经营、制售假冒伪劣农药等违法行为。

2、加强对限制性农药经营者的信用管理,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健全限制性农药经营者信用档案,将经营者的信用状况纳入农药经营许可审批、监督检查等环节。

3、加强对农药使用者的培训和指导,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开展限制性农药使用技术培训,提高农药使用者科学用药水平,减少农药残留和环境污染。

加强宣传教育,提高公众意识

各级农业农村、市场监管、商务、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,广泛开展限制性农药经营管理宣传教育,提高全社会对限制性农药经营管理的认识,形成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。

加强部门协作,形成工作合力

各级农业农村、市场监管、商务、生态环境、供销等部门要加强协作,形成工作合力,共同推进限制性农药经营管理各项工作。

特此通知。

附件:1. 限制性农药经营许可条件

2、限制性农药经营行为规范

3、限制性农药市场监管措施

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)

农业农村部

市场监督管理局

商务厅(局)

生态环境厅(局)

供销合作社

发布日期:XXXX年XX月XX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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